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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工业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办法

2019-03-25 (点击: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导师”)岗位职责与权力,加强导师队伍建设,实行校院二级管理,切实提高我校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教研〔2013〕1号),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加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建设的意见》(学位〔2014〕3号),教育部《关于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的意见》(教研〔2018〕1号)《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教师〔2018〕16号)和《西安工业大学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实施细则》(校研〔2018〕25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第一责任人和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首要责任人,负有对研究生进行学科前沿引导、科研方法指导和学术规范教导的责任,对研究生思想品德和科学道德有教育、引导、示范和监督责任,对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全面负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导师是指我校按照有关管理办法、规定、程序等遴选聘任的具有招收、指导和培养研究生资格的教师。

第二章  遴选与聘任

第四条  硕士生导师遴选基本条件

(一)符合《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要求,身体健康。

(二)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

(三)在相应学科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指导研究生的能力。

(四)有相对稳定的研究方向,有适合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选题的科研项目和足以保证硕士研究生进行课题研究的经费。

(五)初聘的导师一般应具有协助指导研究生的经历。

第五条  学院须根据学校有关文件和规定,制定本学院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细则(以下简称“遴选细则”)。

学院制定的遴选细则,须对相应条件进行量化和细化,并经本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备案。

硕士生导师的遴选与聘任,在满足学校的基本条件的同时,须符合相应学院的遴选细则。

第六条 校外人员应聘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导师的,须与校内导师组成导师组;对应聘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导师的候选人,应注重审核其解决工程问题的能力和所取得的技术成果以及专业实践技能等。

第七条  破格聘任硕士生导师的,须在满足申报学科所在学院遴选细则规定条件的同时,满足:

近三年来,主持国家级项目1项,或主持省部级重大、重点项目1项,或主持的单项横向科研项目,工学学科经费300万元以上,理学或管理学学科经费150万元以上,经济学、法学、文学、教育学或艺术学学科经费60万元以上。

第八条  导师遴选工作一般每年进行一次,导师一般任期为三年。

第九条  硕士生导师一般按二级学科申报,条件具备的学科也可以按一级学科申报。

具有副高级职称的教师不能跨一级学科申报。具有正高级职称的教师可以跨二个一级学科申报;跨二个以上一级学科申报硕士生导师者,须经研究生院审核,审核通过后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跨学科的指导教师需在学科所在学院分别申报。

第十条  硕士生导师聘任程序

(一)申请人填写《西安工业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附相关支撑材料,向学科所属学院提出申请。

(二)受理申请的学院须对申请人填写的《申请表》内容进行核查。核查无误后,将《申请表》及相关材料提交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初评。

(三)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超过全体委员人数半数(不含半数)同意者为初评通过。通过者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由学院统一将表决结果、初评通过者的《申请表》及支撑材料报送研究生院。

(四)研究生院负责邀请相关职能部门对学院提交的《申请表》进行抽查。

(五)研究生院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报告各分委员会初评结果。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各分委员会的初评结果审议表决,超过全体委员人数半数(不含半数)同意为通过。

(六)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的硕士生导师名单在全校进行为期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期内,若有异议,以书面形式向研究生院提出,经调查核实后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处理决定。

第十一条  具有硕士学位授权点的学院,可根据学科建设和硕士研究生培养需要,申请聘任少量兼职硕士生导师。

第十二条  申请人应如实填写个人材料。有剽窃、抄袭和弄虚作假行为者,一经查实,取消其硕士生导师申请资格。

第十三条  博士生导师遴选与聘任见《西安工业大学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办法》。

第三章  职责与权利

第十四条  导师的岗位职责:

(一)遵守《西安工业大学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实施细则》。

(二)遵守《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

(三)严格执行国家和学校关于研究生招生的相关规定,参与学校研究生招生、选拔工作,积极培育优质生源。

(四)根据本学科的培养方案,遵循因材施教和个性化培养理念,认真指导研究生制定个人培养计划,对研究生课程学习、实践、实习等环节执行情况进行常态检查、指导和沟通交流,及时解决培养过程中的问题,保障培养质量。

(五)对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和拟发表与学位论文相关的学术成果进行指导并审核把关。每学期至少安排二年级及以上研究生作进展报告 2 次,每月至少与研究生进行2次学术研讨。

(六)为研究生提供必要的科研经费和条件,按学校规定按时、足额发放导师助研津贴,支持研究生参加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和国内外学术交流。

(七)参与本学科研究生培养方案的制定、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管理研究、课程建设和教学改革等学位点建设工作。

(八)涉及保密内容的,须严格按照相关保密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导师岗位权利:

(一)导师在指导硕士研究生过程中,可在相关研究生培养制度范围内,享有自行安排和开展指导研究生工作的权利。

(二)导师对达到录取基本条件的考生有录取建议权。

(三)导师对研究生学业水平和思想品德修养有评价权。

(四)导师对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定、“三助”岗位的申请与分配、申请提前攻博、联合培养、优秀博士学位论文申报等事务,在符合学校规定的前提下,具有推荐权。

(五)导师对研究生发表与学位论文有关的学术论文及其他学术成果享有审核权和署名权,导师对研究生出现侵权等学术不端行为拥有建议学校追责的权利。

(六)导师对不适宜继续培养的研究生,有权向所在学院和学校反映并提出处理建议;对学业困难,无法完成培养方案课程和学位论文等的研究生,导师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向学院和学校提出延期毕业、退学等处理建议。

(七)导师与所指导的研究生在培养过程中出现较大分歧难以调和时,有权向学院和学校提出解除与研究生指导关系的申请,经学院组织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后,报研究生院审批。

第四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六条  导师实行校、院二级管理。学校负责制定导师岗位职责及管理办法,组织新增导师遴选与聘任。学院负责导师的岗前培训、日常管理与考核,督促导师切实履行职责。

第十七条  导师实行三年考核。学院须根据学校有关文件和规定,制定本学院导师考核细则(以下简称“考核细则”)。学院制定的考核细则应就导师的岗位职责履行情况、优质生源的培育情况、导师立德树人职责执行情况等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为:继续聘任,缓聘和解聘。缓聘为一年,解聘为三年一个周期。考核结果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十八条  导师实行年度招生资格审核制。学院应依据校院二级管理相关规定,根据学科发展要求和导师岗位职责,从师德师风、工作态度、学术水平、科研条件、培养质量、学生就业状况等方面,制定导师招生资格年度审核的实施细则,并组织相关审核工作。招生资格由学院分年度审核,审查结果为:继续招生和停止招生。审查结果每年五月底前报研究生院。

第十九条  跨学科招生的导师,其考核、招生资格审查、招生、教学管理、学位授予审查、学生日常管理等工作由学科依托的学院履行管理职责。

第二十条  导师获得以下成绩,将给予表彰、奖励。

(一)指导研究生的学位论文被评为校级及以上优秀学位论文;

(二)指导研究生获得省级以上学科竞赛获奖及创新、创业成果;

(三)指导研究生获得省级及以上荣誉称号;

(四)获得省级及以上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教学研究成果奖;

(五)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中做出其他突出贡献和成绩。

第二十一条  对于不认真履行导师岗位职责,不能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或在培养过程中存在下列情况的导师,学校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约谈、限期整改、通报批评的处罚:

(一)在指导研究生学习、开展科研活动中未严格履行导师职责,造成严重后果或责任事故的;

(二)未履行审批手续,擅自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培养导师本人所招收研究生的;

(三)未尽到思想政治教育责任,造成研究生出现严重心理问题,或违反法律、法规,违反校纪、校规的;

(四)履行导师职责不当,研究生投诉属实,或因导师原因造成研究生放弃入学资格、退学或转导师的;

(五)出现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或其他不能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

相关处理意见由学院研究审批,研究生院备案。

第二十二条  导师有下列情况者,下一年度暂停招生资格:

(一)考核期内指导的研究生2人次(含)以上学位论文送审不通过或答辩不通过者,停招一年;

(二)研究生督导组下发整改通知累计两次者,停招一年;

(三)指导的研究生有2人次在校级学位论文抽检中结论为“存在问题论文”者,停招两年;

(四)指导的研究生有1人次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陕西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及各类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组织的研究生学位论文抽检中结论为“存在问题论文”者,停招两年;

(五)由于长时间离校(超过2年)或健康原因导致无法履行导师职责者,停招一年;

(六)不能履行导师职责,不按期指导研究生,或对研究生疏于指导和管理,对研究生存在的问题听之任之,不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或不主动配合各级部门认真解决,致使研究生人身受到伤害或受到学校处分,导师对上述情况之一负有不可推卸责任者;

(七)考核期内,所担保的研究生论文录用证明单与事实不符(论文未在录用证明标明的时间刊出或刊出的论文与原录用证明不符),从而影响研究生学位授予者,停招一年;

(八)所指导研究生的学位论文或学术论文经核实存在学术不端行为,停招一年;

(九)其他情况不适宜招收研究生者。

有二条(含)以上符合者,累加计算停招年限。

停止招生的导师可继续指导已招收的研究生。如要恢复招生,需向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交申请,分委员会同意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导师资格:

(一)学校解除或脱离人事聘任关系者,自动取消其导师资格;

(二)被解除专业技术职务者,自动取消其导师资格;

(三)导师本人提出放弃导师资格者;

(四)导师考核不合格者;

(五)违反师德规定“红七条”之一者,“红七条”具体内容:出现损害国家利益,损害学生和学校合法权益的行为;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言行;在科研工作中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违规使用科研经费及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在招生、考试、学生评优、推荐免试研究生等工作中徇私舞弊;或者其他严重违反高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行为;有索要或收受学生及家长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行为;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等;

(六)本人主动参与或唆使研究生违反相关学术不端规定,责任心缺失,出现学术成果严重抄袭、造假等学术不端或学术作假情形者;

(七)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陕西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及各类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组织的研究生学位论文抽检中,所指导学位论文3年内累计2篇及以上被认定“存在问题学位论文”;

(八)连续3年未招收研究生者或停止招生资格3年以上者;

(九)学校认为应该取消其导师资格者。

以上除自动取消导师资格外,经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取消其导师资格。

第二十四条  被学校取消导师资格者,具备条件后可重新申请导师资格,但因论文抄袭、剽窃他人成果等学术不端行为取消导师资格者,两个聘期(一个聘期三年)以后方能向学校提出申请。 

 第五章 导师变更

第二十五条  导师招收研究生后,除特殊情况外,研究生在学期间一般不得更换导师或擅自将研究生完全转由他人指导。因故不能履行指导研究生工作职责的,由导师本人或研究生向所在学院申请,所在学院决定研究生导师的变更,并将结果报研究生院审批。

第二十六条  导师因身体健康原因或出差、出国离校期间,必须安排好离校期间的指导工作。离校6个月以内者,报所在学院审批;离校6个月及以上者,应以书面委托的形式指定协助指导研究生的导师并经学院审批,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二十七条  导师调离我校时,依照以下情况处理:

(1)本人自愿并提出申请继续担任我校导师者,须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审核,报请学校批准后,可担任我校外聘导师。

(2)本人未提出申请继续担任我校导师者,原则上不再从事指导研究生工作,所指导的研究生更换其他导师指导。学院应与本人协商妥善安排即将进入答辩阶段的研究生学位论文工作。

第二十八条  在聘期内即将退休的导师,本人愿意并经学院批准可继续从事研究生指导工作,直至研究生毕业;本人没有指导研究生意愿者按学校规定要求办理更换导师手续。已经退休的导师,本人申请并经学院批准可从事新一届研究生指导工作。

第二十九条  被取消导师资格的教师,其招收的研究生由研究生所在学院负责办理更换导师手续。

第三十条  更换导师时,接收导师应与原导师为同一一级学科,且在研究生入学当年具有招生资格。更换导师应报研究生院审批、备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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