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我校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队伍建设,保证博士研究生的培养质量,结合学校师资队伍建设和研究生教育发展的需要,对学校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办法做如下规定。
一、遴选原则
1.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必须符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改革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审核办法的通知》(学位〔1995〕20号)和《关于进一步下放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审批权的通知》(学位〔1999〕9号)精神。贯彻“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的原则。
2.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必须符合本办法所规定的条件,且其主要研究方向应属于我校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领域。
二、遴选条件
1.拥护党的教育方针、路线、政策,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国家有关研究生教育政策和法规。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具有高尚的科学道德和严谨的治学态度。
2.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应是本学科学术造诣较深、身体健康、能担负起实际指导博士研究生的人员。
3.具有博士学位且有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及以上技术职务。副教授要求年龄在 45 周岁(含 45 周岁)以下,教授年龄要求在 57 周岁(含 57 周岁)以下。年龄截止9月1日(下同)。如受聘三级及以上教授岗位(不含在读博士研究生)的指导教师遴选不受年龄和学历限制。
4.近3年(含认定年),主持在研省级及以上项目至少1项,同时可支配到校科研经费不少于30万元;或有主持在研的单项科研经费到款在50万元以上的横向项目。
5.成果要求(满足其中之一)
(1)近5年(含认定年),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核心期刊发表高水平论文,被SCI、中文EI收录不低于5篇,其中至少SCI三区及以上2篇;
(2)近5年(含认定年),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学术论文,为高被引论文或被SCI一区收录;
(3)近5年(含认定年),获国家级科技成果一等奖前7名,二等奖前5名,或获省部级科技成果奖(含行业奖)特等奖前5名,一等奖前3名,二等奖前2名,三等奖或行业专项奖第一名;满足该项条件的同时还需满足在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或出版专著5篇(部)以上,被SCI、EI收录不低于2篇。
6.具有研究生培养经验,已至少独立培养一届硕士研究生,培养质量良好。
7.有协助本人指导博士研究生的学术梯队。
8.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万人计划”入选者、国家“千人计划”入选者、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入选者、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入选者、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或国家优秀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等具有国家级专家称谓的人员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直接聘任。
9.我校陕西省“千人计划”长期项目入选者、陕西省“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杰出人才和领军人才、陕西省“三秦学者”创新团队负责人或已获得其他高校博士生导师资格的人员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直接聘任。
三、遴选程序
1.申请人向博士学位授权学科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申请,填写《西安工业大学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申请表》,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并经校相关职能部门确认。
2.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初审。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遴选条件对申请人进行评议,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获得2/3以上委员同意者为通过,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签署意见后,报研究生院。
3.研究生院审核。研究生院对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
4.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会议,在符合召开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条件下,委员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获得2/3以上委员同意者方为通过。
5.在全校范围内公示。
四、其他
1.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工作在分管校长领导下,由研究生院组织进行。
2.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3.各学科须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学科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细则,原则上一般不低于本办法要求,但可以根据本学科特点,作适当调整,对调整后的细则经过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后,上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学科遴选细则原则上每两年修订一次。
4.聘任年龄应符合聘任当年学校关于教师退(离)休的有关规定,达到退休年龄前三年的,一般不再聘任;已办理退休手续但仍有指导的未毕业博士生的,应负责指导其博士生至学业结束或委托其他博士研究生导师指导培养。
5.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2020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