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晨露奖学金”是由程安东先生发起的公益性助学项目。该计划是通过向家庭经济困难的陕西籍优秀全日制脱产硕士研究生无偿提供资助,帮助其顺利完成学业,并藉此激励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努力成才,为服务国家和社会打下良好基础。程安东先生出于对我校人才培养工作的肯定以及对我校的信任,同意在我校实施“晨露奖学金”。
第二章 资助对象、额度、条件
第二条“晨露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资助人数由资助方确定。
第三条“晨露奖学金”资助额度视资助方资助资金情况,暂定为每生三千元人民币。
第四条 获得“晨露奖学金”的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校纪校规;
3.道德品质优良;
4.成绩优良,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和发展潜力;
5.全日制脱产硕士研究生;
6.陕西籍欠发达地区困难农民家庭子女和县以下城市贫困子女。
第三章 工作机构与名额分配
第五条 学校成立“晨露奖学金”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校领导担任,研究生院、教务处、财务处、监察处、学生处负责人任组员。领导小组负责按照资助方意愿和学校有关资助政策,组织实施“晨露奖学金”评审和发放,仲裁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领导小组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处,负责协调、督办计划实施有关事宜,保存有关文书档案。
第六条 各院(部)成立“晨露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本单位“晨露奖学金”的评审工作。
第七条 学校原则上根据各学院(部)全日制脱产研究生人数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分配各学院(部)“晨露奖学金”资助名额。
第四章 “晨露奖学金”的评审
第八条“晨露奖学金”的评审,须坚持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1.学生本人提交“晨露奖学金”书面申请。
2.学院(部)对申请者进行资格审查。
3.学院(部)根据学校分配的名额、条件对申请者进行评审,结果报学校“晨露奖学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4.学校“晨露奖学金”工作领导小组对学院(部)评审工作和结果进行审核,确定资助名单,并公示三个以上工作日, 对有异议者要认真答复。
5.经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将评审情况和名单报资助方。
6.发放资助金。
第五章 监督、考核
第九条 学校及各学院(部)按照资助方提出的条件确定资助对象,接受资助方监督和考核。
第十条 获资助学生按年度将本人思想、学习情况向资助方进行报告,并随时接受质询。
第十一条 获资助学生在硕士研究生学习期间受到校规校纪处分的,自动失去受资助资格,并须交还资助金和荣誉证书。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以上条款由资助方和学校共同商定,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